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应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除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为特困人员;60 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