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发生以下困难的本市常住户籍居民家庭,经批准,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救助,每人救助金额参照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为 3 个月,最长不超过12 个月;对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境的居民或家庭,可以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一)因见义勇为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成员患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因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而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以及因上述原因造成人员严重伤残无力救治或者死亡且得不到有效赔偿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四)因发生火灾造成住宅或家庭生活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散居孤儿、社会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特困家庭。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急难事项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