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山东省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
鲁民〔2020〕20号
各市民政局、中级人民法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体育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 号),结合我省现有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现予发布,并就各级建立健全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制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清单发布制度。按照鲁政办发〔2019〕31号文件要求,2020年 6月底前,市、县制定并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各地要结合实际,对照省级发布的服务清单,进一步细化清单项目,明确服务对象、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市级、县级清单必须涵盖省级清单项目,县级清单项目必须涵盖市级清单项目。
二、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老年人养老需求和有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清单项目,及时公开发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年度发布制度。
三、推动清单项目落实。各地要加强对清单落实情况的指导
监督,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清单项目落实到位。要加快推进老年人需求评估、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等工作,加强评估结果应用,逐步实现评估结果与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供给标准、扶持政策挂钩,不断提高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附件:山东省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体育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山东省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政策依据 |
1 | 特困老 年人兜 底保障 项目 | 特困老年 人供养标 准 | 无劳动能力、无 生活来源、无法 定赡养抚养义务 人,或其法定赡 养抚养义务人无 履行义务能力的 老年人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 和照料护理标准,各地按照“分类定标、 差异服务”的思路,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 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合理确定。 | 各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 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 〔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 见》(鲁政发〔2016〕26号) |
2 | 特困老年 人供养方 式 | 特困人员可自主选择机构集中供养或在家 分散供养的方式。 | 县级民政部门 |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 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 〔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 见》(鲁政发〔2016〕26号) | ||
3 | 困难老 年人养 老服务 项目 | 经济困难 老年人补 贴 | 60-99周岁低保 老年人 | 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 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 元;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 能力等级为2—3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 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 80元。 | 各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制度的通知》(鲁民〔20183 99 号)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政策依据 |
4 | 为困难老 年人购买 居家养老 服务 | 困难老年人 | 依据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结果,统筹现 行特困人员供养、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等 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提供居家 养老服务。 | 市和县两级民政部 门、财政部门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 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 政办发〔2019〕31号) | |
5 | 困难老 年人养 老服务 项目 | 为特殊困 难老年人 家庭实施 适老化改 造 | 特困、建档立卡 范围的高龄、失 能、残疾老年人 家庭 | 各市可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无障 碍设计规范》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 各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 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 政办发〔2019〕31号) |
6 | 特殊家庭 的老年人 巡访关爱 | 独居、空巢、农 村留守、计划生 育特殊家庭老年 人 | 定期组织巡访工作,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 县级民政部门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 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 政办发〔2019〕31号) | |
7 | 普惠型 老年人 服务和 优待项 目 | 百岁老人 长寿补贴 | 10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 将长寿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 人。 |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财政部门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 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鲁政发〔2011〕54号)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政策依据 |
8 | 普惠型 老年人 服务和 优待项 目 | 老年人健 康管理 | 65周岁及以上老 年人 | 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 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 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 |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 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 知》(鲁政发〔2011〕54号)、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山东2017年版)》(鲁卫基 层字〔2017〕7号) |
9 | 老年人文 体休闲优 待 | 60周岁以上老年 人 | 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 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七十周岁以 上的免购门票,不满七十周岁的半价购票;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 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 按照时段免费或者优惠。 | 市和县两级卫生健 康部门、发展改革部 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体育部门等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
10 | 老年人生 活服务优 待 | 60周岁以上老年 人 | 六十五周岁以上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 具,不满六十五周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免 费或者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 市和县两级卫生健 康部门、交通运输部 门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
11 | 老年人法 律援助 | 60周岁以上老年 人 |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 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 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 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 市和县两级卫生健 康部门、司法行政部 门,各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政策依据 |
12 | 养老服 务优惠 扶持项 目 | 养老服务 资金安排 | 符合条件养老服 务项目和机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专项 资金,各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 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 务。 | 各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 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 政办发〔2019〕31号) |
13 | 养老服务 机构奖补 | 符合条件的养老 服务项目和机构 | 按照鲁民〔2016〕44号文件规定,发放一 次性建设补助、开办补助或运营补助。 | 各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 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的通知》(鲁民〔2016] 44号) | |
14 | 养老服务 机构税费 减免 | 符合条件的养老 服务机构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养老服务组织享 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 类价格标准收费。 |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 |
15 | 社区养老 服务设施 配建 | 老年人 |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 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 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 决。 | 各级民政部门、自然 资源部门、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 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2016〕 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