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背景:自201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出台以来,各地对大气污染治理都提出了很高要求。2018年6月27日,国务院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全国各地每年由于燃放鞭炮而引起火灾,炸伤手臂、面部或眼睛的事故屡见不鲜。同时,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烟尘中含有大量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和颗粒物,会对空气污染造成直接的影响,是空气污染的重要因素。据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显示,我市在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峰时间段(除夕19:00 至初一8:00之间),PM10 和 PM2.5 浓度最大小时峰值分别超过日均值二级标准的3.5倍、6.6倍。另外,烟花爆竹燃放期间爆炸声较大,据测定单个闪光雷爆炸时,其噪声至少在 130 分贝以上,成为噪声公害。因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于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的正常生活秩序,都是十分有利的。
经调研,近几年来,省内许多地区已相继做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我省大多市辖区实施区域禁放或规定时间规定地点禁放;烟台市2017年1月18日出台《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在本条例适用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长岛县2019年1月20日开始,行政区域内将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自2018 年1月1日实施,在济南绕城高速环线以内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此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当地特点,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
综上所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政策制定,对于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的正常生活秩序,都是十分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