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升元 山东工商学院副教授
户外广告资源属于城市公共资源,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看,归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将其明确为政府非税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的具体征收,目前多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规定。《365彩票数据最专业_beat365手机app_365bet亚洲真人网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等规定制定,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了户外广告的范畴,凡是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道路、场地、水域、交通工具、围挡、候车亭等设置载体,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标志牌、实物造型以及临时性的布幅、彩旗、气球、充气装置等户外广告,均属于户外广告资源。《办法》对利用公共和非公共产权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取得方式也做出明确规定,利用公共产权的建筑物等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经营权;利用非公共产权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同时明确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做广告宣传的,也纳入户外广告资源有偿收入范围,产权人要向政府缴纳广告费用。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目前已经退出政府定价目录。本管理办法确定的征收标准,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参考了招远周边县市区确定的征收标准,符合市场自主定价要求。
征收办法同时规定了有效期5年,遵循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