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政策依据 |
1 | 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项目 | 特困老年人供养标准 | 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 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合理确定。 | 民政局、 财政局 |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17〕7号)、《关于转发鲁民〔2020〕2号文件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烟民〔2020〕2号) |
2 | 特困老年人供养方式 | 特困人员可自主选择机构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的方式。 | 民政局 |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17〕7号)、《关于转发鲁民〔2020〕2号文件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烟民〔2020〕2号) | ||
3 |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 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 | 民政局、 财政局 |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烟民〔2018〕71号) |
4 |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 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 困难老年人 | 依据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结果,统筹现行特困人员供养、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等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 民政局、 财政局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
5 | 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 特困、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 |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 民政局、 财政局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 |
6 | 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巡访关爱 | 独居、空巢、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定期组织巡访工作,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 民政局、 卫生健康局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 |
7 |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 百岁老人长寿补贴 |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长寿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卫生健康局、 财政局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
8 |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 | 卫生健康局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鲁卫基层字〔2017〕7号) |
9 | 老年人文体休闲优待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园、景点,七十周岁以上的免购门票,不满七十周岁的半价购票;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按照时段免费或者优惠。 | 卫生健康局、发展和改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化和旅游局、教育和体育局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
10 | 老年人生活服务优待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六十五周岁以上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满六十五周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免费或者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自2021年1月1日起,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卫生健康局、 交通运输局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 | |
11 | 老年人法律援助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 卫生健康局、司法局、人民法院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
12 | 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 | 养老服务资金安排 | 符合条件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 民政局、 财政局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
13 | 养老服务机构奖补 |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 | 按照鲁民〔2016〕44号、烟政办字[2016]82号等文件规定,发放一次性建设补助、开办补助或运营补助。 | 民政局、 财政局 |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民〔2016〕44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16〕82号) | |
14 | 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 |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 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税务局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 |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助 |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 | 按照有关规定,养老机构享受投保综合责任保险补助政策。 | 民政局、 财政局 |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意见》(烟民{2015}33号) | ||
15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 老年人 |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标准,旧城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按照每张床位50平方米标准,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专项用地指标。 | 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2016〕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16〕82号) |
索引号: | 11370685004267407B/2022-05900 | 成文日期: | 2022-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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