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安保设施改造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推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国家、省、市先后下发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类指导意见》(2019)、《烟台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等文件,明确要求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
我局根据上级安排部署开展了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要求企业按照VOCs综合治理“一厂一方案”编制大纲编制治理方案,组织行业专家对治理方案进行技术评估,确保企业治理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并委托技术支持团队开展综合治理技术培训并跟踪重点行业VOCs治理成效。为鼓励企业对环保设施进行提标改造,我局积极为企业争取国家、省级资金支持,先后为符合条件的项目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836.8万元。
在对涉 VOCs行业企业深入调研、现场核查的基础上,根据烟台市现阶段企业的治污能力,借鉴国家《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规则,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烟台市重点 VOCs 行业分级规则》(试行)。臭氧应急期间对重点涉 VOCs 排放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Ⅰ级企业自主采取减排措施,Ⅱ级企业 6-15 时部分停产或限产,Ⅲ级企业 6-15 时停产(不可中断工序除外)。
下步,我们将指导企业按照《烟台市重点 VOCs 行业分级规则》(试行)要求,积极开展自评整改,争创烟台市 VOCs 行业Ⅰ、Ⅱ级企业,减少污染天气对企业生产的影响,为企业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