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高校天然气价格为民用价格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学校教学和学生用电、用水、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道燃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其他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学校与供电、供水、供气单位协商确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关于您反映的“学校天然气取暖过程中产生的燃气收费标准一直为商用气价”的问题。按《通知》相关规定并经请示省、市发改委,学校取暖用燃气应按非居燃气价格执行。
下步,市发展和改革局将继续关注学校取暖用气价格政策动向,遇上级价格政策发生变化时第一时间通知各学校并督促各供气企业严格按上级政策执行。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