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政办发〔2017〕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滨海科技 产业园管委,市政府各部门、集团公司:
《365彩票数据最专业_beat365手机app_365bet亚洲真人网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365彩票数据最专业_beat365手机app_365bet亚洲真人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4日
365彩票数据最专业_beat365手机app_365bet亚洲真人网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提高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水平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365彩票数据最专业_beat365手机app_365bet亚洲真人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在住房保障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 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适用范围为365彩票数据最专业_beat365手机app_365bet亚洲真人网行政辖区范围内已经纳入国家和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包括城镇棚户区(含危旧楼和城中村、城边村)、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等。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365彩票数据最专业_beat365手机app_365bet亚洲真人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规范运作、公开择优,注重实效;鼓励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依法依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指经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根据365彩票数据最专业_beat365手机app_365bet亚洲真人网政府授权,365彩票数据最专业_beat365手机app_365bet亚洲真人网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作为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业务。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机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中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照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具备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标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或融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购买服务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包括:
(一)新建棚改安置房以及与安置住房小区建设相关纳入可研范围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二)购买普通商品房和二手房用于棚改安置房。购买的预售商品房须获得预售许可证且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能够交付入住。
(三)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棚改项目房屋拆迁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摸底调查、谈判、签订合同、档案管理、产权办理、房地产价值评估、测绘、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相关服务。
第八条 棚改服务购买工作涉及安置住房的,应尊重被安置居民意愿,先确定购买对象范围,再审慎、合理确定购买价格,由被安置居民自愿选择。购买棚改安置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被拆迁户安置意愿;
(二)满足现行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
(三)房屋工程质量合格;
(四)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
(五)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六)产权清晰,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第九条 购买主体应深入调研、摸清需求,统筹考虑棚改安置房源的区位、户型、面积、装修、配套、入住时间等条件,本着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条 购买棚改安置房应针对购买对象分析研究,区别对待,分类实施。可以通过开发企业测算成本价,第三方评估机构测算市场价,在充分征求棚户区居民意见基础上,实行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安置房购买价格可以以最低折扣、最高限价、单一价格、一房一价等多种形式确定,要低于所在区域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
第四章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市财政部门将棚改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及时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编制计划。
1.确定购房对象。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调查登记工作,并向被征收人告知安置房源信息。调查登记工作主要包括:被征收人家庭情况、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意愿以及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同时,应完成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预评估工作。
2.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结果,联合相关村委制定征收方案及安置方案,明确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编制改造项目资金预算,连同拆迁安置方案等报住建部门审核。
3.购买主体依据棚改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街道办事处,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专业咨询评估机构和专家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所需资金,制定棚改服务购买方案,报市财政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购买主体在财政部门批复购买计划后,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第十四条 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可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棚改服务项目,可采用定向委托、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补贴或服务报酬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将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承接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相关投融资业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执行。
严禁承接主体将购买服务内容进行再次转让。因按时履行协议的需要,确需转让的,承接主体需经购买主体同意,双方签订终止服务协议后,由购买主体按政府采购程序重新购买服务。
第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安置房供应方。
第十七条 履约管理。购买主体要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购买主体按照承接主体与开发企业签订的意向性购房协议的具体约定对征收安置协议和购买合同进行审核。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棚改项目实施进度,根据实际需求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十八条 村民安置。街道办事处组织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根据安置房购买方案中确定的程序选择安置房。街道办事处及时将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安置协议和购房合同情况反馈购买主体。
街道办事处、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三方依据拆迁安置协议和购房合同,计算、结清各自应承担的补偿安置费用(或差价款),被征收人按时入住安置房,征收安置工作完成。
第十九条 资金支付。承接主体在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时,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掌握棚改建设进度,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市财政申请拨付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棚改资金。
第二十条 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履行合同,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市住建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各镇、街、区办事处,围绕棚改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资金使用、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究制定,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各个环节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运行,保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使用规范,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运作。
第二十五条 承接主体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